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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越之绝色赌妃_分节阅读_第11节
小说作者:晚歌清雅   内容大小:1098.91 KB   下载:穿越之绝色赌妃Txt下载   上传时间:2008-12-08 22:42:00   加入书签
刊》1993年第3期。但衣川强认为:宋代“官吏们如仅靠俸给生活,就无法享受充分的供应。”见其《宋代文官俸给制度》,郑梁生译,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,第98页。近年国内也出现了宋代俸禄低于实际支出的意见。例如郭东旭:《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》,中国宋史研究会第6届年会论文;何忠礼:《宋代官吏的俸禄》,《历史研究》1994年第3期。张全明先生则指出:宋初官俸是较低的,元丰至宣和年间俸禄较高,“两宋时期,从整体看,其官员的俸禄水平大致处于中国历朝的中上等水平”。见其《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》,《历史研究》1997年第2期。苗书梅先生进而认为,部分宋代官员穷窘的原因,在于中下级官员守选、待阙时间过长,待阙时仅得部分俸料,造成官员实际收入下降;而在制度规定上,官员的俸禄并不算少,所以这“不足以说明宋代俸给不厚”。见其《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》,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,第522页。对这些新近出现的分歧,我们仍然采取传统的说法。而且还应考虑到,赵宋皇帝豢养了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,难免有时拿不出足够的钱粮供给其中的某些人;但冗官队伍的庞大,本身就是官僚特权的表现。正如当今某些贫困地区财政不敷工资,但依然官员众多,人们依然争着吃国家饭一样。

    [80]洪迈:《容斋四笔》卷四《今日官冗》,《容斋随笔》,第521页。

    [81]钱穆:《国史大纲》(修订本),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,下册第572页。

    [82]大庭修:《秦汉法制史研究》,中译本,林剑鸣等译,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,第42页。

    [83]辽金元时代同样存在着各种阶官序列。为避免头绪过多而使问题复杂化,本书略去不谈。

    [84]沈节甫辑:《国朝纪录汇编》卷一二五《震泽长语-官制》,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,王云五主编:《宋元明善本丛书十种》,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,第14册。

    [85]参看《明史》卷七二《职官志一》。

    [86]葛承雍:《中国古代等级社会》,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,第192页。

    [87]《明会要》卷四三《职官十五-勋阶》:“(洪武)九年四月,始定散官资阶。散官者,初授之资阶也。其有升授加授者,以历考为差。”中华书局1956年版,下册第785页。徐学聚《国朝典汇》卷三五《吏部二》:“凡初入仕、任内未初考而迁调改除升等者、考核平常量才降等非贬降者,皆得初授阶。初考称职、任内已及初考、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,任内已升授、未及再考、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,皆得升授阶。凡及两考而事迹显著者,皆得加授阶。”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,第4册第2936页。万历朝重修本《明会典》卷六《散官》:“洪武二十六年定,凡白身人入仕,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,与对品初授散官。任内历俸三年,初考称职,与升授散官。又历俸三年,再考功绩显著,方与加授散官。若考核平常者,止与初授。其任内未经初考、迁调改除者,仍照见授职事,与初授散官。已经初考,合得升授,迁调改除,仍系本等品级者,照见授职事,与升授散官。若升等者,只与对品初授。或有已得升授,未经再考,迁调改除,仍系本等品级者,照见授职事,与升授散官。已经再考,合得加授,迁调改除,仍系本等品级者,与加授散官。若升等者,止与对品初授。其有先曾历仕二品三品等职,今次降用,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,照依见授职事,与初授散官。若量才任使,不系贬降,但今授职事,比与原授降等,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,亦照见授职事,与对品初授散官。俱于三年之后,照例升授。”中华书局1989年版,第34页。可见在各种情况下,散官的授予都尽量与“见授职事”相应。

    [88]王天有:《明代国家机构研究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,第81页。

    [89]杜婉言等:《中国政治制度通史》第9卷(明代卷),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,第445页。

    [90]楼劲、刘光华:《中国古代文官制度》,甘肃人民出版社年1992年版,第532、537页。

    [91]纪昀等撰:《历代职官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,下册第1302页。

    [92]光绪二十五年《钦定大清会典》卷十二《吏部-验封清吏司》,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,第1册第140-141页;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一四三《吏部-封赠》,同上,第8册第6975页。

    [93]《清通典》卷四十《职官十八》犹称之为“文武官阶”,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,第2231页;《清文献通考》卷九十《职官考》则称“封阶”,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,第1册第5645页;《清朝续文献通考》卷一四六《职官考》亦称“封阶”,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,第2册第9069页。而《大清会典事例》叙于“封赠”部分,参看前注。这时候的“阶”几乎全失本意,而与“封赠”合流了。

    [94]清初在京汉官一度每年俸米十二石而已。大约到了雍正三年(1725年),才落实了俸银“不论满汉,一律照品支给”原则。在外的文官另外享有柴薪银、蔬菜烛炭银、心红纸张银、案衣什物银、修宅什物银等等,它们不仅超过了正俸许多,并且不是按官品,而是针对具体职位一一规定的。雍正初年又实行“耗羡归公”、向官员支发“养廉银”,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。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高达31700两,为原俸的204.5倍,而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,为原俸的186.5倍。正俸遂微不足道了。养廉银也是按职位一一而定的,例如同为总督,高者有22000两,低者或只13000两;同为七品知县,养廉银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。

    [95]薛端录:《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》,《清史论丛》第5辑,中华书局1984年版,第148-149页。

    [96]郭松义等:《中国政治制度通史》第10卷(清代卷),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,第571页。

    [97]黄惠贤、陈锋主编:《中国俸禄制度史》,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,第551页。从本书视角看,这种“合理成分”的意义就更加明晰了,它体现的是一种“俸禄从属于职位”的精神,从而淡化了“品位分等”的比重。

    [98]曾小华:《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》,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,第227页。

    [99]葛承雍:《中国古代等级社会》,第192页。

    [100]楼劲、刘光华:《中国古代文官制度》,第537页。

    [101]例如徐道邻先生说:“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专制,到了明朝,才真正恶化。……到了明朝的皇帝,才真正能‘为所欲为’、‘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’。”《明太祖与中国专制政治》,《中国法制史论集》,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,第338页。

    [102]钱穆:《中国历代政治得失》,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,第76页。

    [103]钱穆:《国史大纲》,下册第668-669页。“鞭笞捶楚,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。终明之世,廷杖史不绝书。其残酷无理,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。”又第701页:“明室政治之支撑点,上面靠有英明能独裁的君主,下面靠有比较清廉肯负责的官僚。”

    [104]野史稗乘中关于明太祖文字狱的那些记载,是在弘治、万历朝才大量出现的,有很多难以视为信史,但它们仍然反映了“国初”的政治气氛和后人的追忆。参看陈学霖:《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》,《明史研究论丛》第5辑,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。

    [105]《稗史汇编》卷七四《国宪门-刑法类-皮场庙》,转引自王树民《廿二史札记校证》,下册第757页。赵翼《廿二史札记》原称出自《草木子》。这条材料中有朱元璋在府州县立“皮场庙”、对贪官“剥皮实草”的著名记载,近来有学者辨其说之非。参看王世华:《朱元璋惩贪“剥皮实草”质疑》,《历史研究》1997年第2期。《稗史汇编》刊行于万历朝,这个记载的出现可能与关于“国初”文字狱的传说相似。

    [106]薛允升:《唐明律合编》卷九,中国书店1990年版,第73页。

    [107]参看顾炎武:《日知录》卷二八《职官受杖》,《日知录集释》,下册第1248页以下。顾氏谓唐制“优于南北朝多矣”,然而亦如顾氏所引,南朝官吏行杖大抵有名无实,所谓“上捎云根,下拂地足”。这都与明代不同。

    [108]可参看陈登原:《国史旧闻》卷四九《廷杖》,中华书局1980年版,第3分册第273页。

    [109]丁易:《明代特务政治》,中外出版社1950年初版,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。

    [110]陈高华:《从〈大诰〉看明初的专制政治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1081年第1期。

    [111]张显清:《〈大明律〉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时代特点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1989年第4期。

    [112]参看黄惠贤、陈锋等主编:《中国俸禄制度史》,第388、493、504页。

    [113]赵翼: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官俸最薄》,王树民《廿二史札记校证》,下册第750页。又刘锦藻《清朝续文献通考》卷一四一《职官考-禄秩》:“明代禄米最薄。”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,第2册第9013页。又《明史》卷一六四《黄泽传附孔友谅传》孔友谅云:“国朝制禄之典,视前代为薄。”

    [114]顾炎武:《日知录》卷十二《俸禄》。《日知录集释》,上册第549、552页。

    [115]《明会要》卷四三《职官十五》,中华书局1956年版,下册第798-799页。

    [116]赵翼:《陔余丛考》卷二七《致仕官给俸》,栾保群、吕宗力校点,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,第455-456页。

    [117]《明会典》卷六《荫叙》,中华书局1989年版,第32页。

    [118]参看顾炎武:《日知录》卷十五《期功丧去官》。《日知录集释》,上册第702页以下。

    [119]参看顾炎武:《日知录》卷十五《奔丧守制》,《日知录集释》,上册第708页以下。又张德信:《明朝典制》,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,第121页,“品官丧礼”。当然,许多官僚心底并不乐意舍弃禄位离职守丧。不过官僚个人是否选择奔丧是一回事,帝国法律是否给予服丧权利则是另一回事。

    [120]顾炎武:《日知录》卷十五《武官丁忧》,《日知录集释》,上册第712页以下。

    [121]薛允升:《唐明律合编》卷九,第26页。

    [122]瞿同祖: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》,第214页。

    [123]薛允升:《唐明律合编》卷九,第73-74页。

    [124]参看关文发:《明代政治制度研究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,第9章“明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”。

    [125]参看杨一凡:《明初重典考》,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;《论明初的重典治吏》,《求是学刊》1982年第2期。

    [126]杨一凡:《明大诰研究》,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,第80页。

    [127]《明史》卷二二六《海瑞传》万历十三年(1585年):海瑞上疏,“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,谓今当用此惩贪。”

    [128]《明史》卷二八一《循吏传序》。

    [129]赵翼: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三《明初吏治》,《廿二史札记校证》,下册第760页。

    [130]赵翼:《廿二史札记》卷三二《明祖行事多仿汉高》,《廿二史札记校证》,下册第737页。

    [131]参看丁易:《明代特务政治》,第5章“杀人如草不闻声”第2节“血肉横飞尸虫满狱”,第353页以下。

    [132]参看苗书梅:《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》,“引言”第3页。按,这种“以天下为己任”与“自利取向”并不矛盾。前者是就道德风貌而言的,后者则是指官僚在社会、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权势扩张,涉及了官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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